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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1 06:37:58 阅读: 评论:0

受性法则-lol艾希

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3年3月1日发(作者:读论语有感)

XXXX有限公司

20年月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行动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二节工作行动守则

第三节宿舍与食堂守则

第四节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节嘉奖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动,保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公司是XXX公司。

第3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公司;员工是指XXX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治理

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

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司不受民族、种族、肤

色、国籍、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生理缺点、家庭出身、财产状态、教育程序、年龄、怀孕等

方面的任何鄙视,员工的人格威严、人身自由、通讯自由等不受侵犯,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员工的身体,不得用任何方法对员工进行侮辱、

诽谤、虐待、诬陷陷害和性侵犯。员工在不违抗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享有在工作时间外出入公司

的自由。

第6条员工享有获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劳动权益,同时应当实行完成劳动任务、遵照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

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益。

第7条员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进行申说,人事部负责对意见建议或者申说的汇总,

并上报总经理,各部门主管负责协助实行和解决。公司可通过例会进行沟通,使上层的决策通过主

管向下层转达,员工的口头建议与投诉,也能够通过例会向上层转达。公司相干责任人员跟进整改

以及措施的实行,若措施无效,则再次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员工的,将依照《劳动法》、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定的其他

员工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实行。

第9条招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公司不聘请监狱劳工和有违法犯法行动及

其他有不良嗜好、恶习的人员。

第10条对所有招用的员工,坚持人人同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制止性别、宗教、

种族等方面的鄙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益,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

同等原则,不以性别为由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11条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定期为年,试用期为月,试用期从入厂上岗之日

起计。试用期间因工作表现良好可缩短试用期,提早办理转正雇用手续;若试用期间工作能力表现

较差或身体等原因等不合适本职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将停止雇用或调任其它岗

位。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12条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公司储存证件

复印件,但不向员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13条录用人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照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如有不实,则视该录用人员对公司构成敲诈,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由公司内相干责任部门负责并按培训计划对

其进行岗前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通用培训

包括本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根据员工拟任职的岗位肯

定。员工经培训后,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修养、纪律性、服从

性、责任心、团队精神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技能等各方面。员工考核测

评将记录于个人考评资料内并存档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所属部门再进行上岗(在职)培训,考

核试用。试工期内双方均有权双向挑选,若不合适,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员工实际的

工作时间运算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若以以上方式运算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15条公司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体检费由公司承当)。若发觉

有重大疾病或者感染疾病而不能连续或者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可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1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7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

第18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

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9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的除外。

第20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

违约责任等。

第21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侵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早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

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形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经协商不

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根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

根据本规定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应征参军,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抗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照

公平、公道的原则。员工违抗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缺失:

(1)、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缺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非公司过错或法定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公

司。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或直接扣除员工的30%-80%工

资作为赔偿公司的缺失。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早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12个

月内不得从事相干的工作。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急辞工,应当以未发放工资的30%-80%为标准赔偿公司缺失。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肯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第27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

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

情形除外)。

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早7天通知员工,并在15日内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

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不再续签而员工拒不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

知书》或者拒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并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由员工承

当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9条公司实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正常班逐日工作8小时,每天

延长工作时间一样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30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

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31条公司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假日外,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年休假具

体的休假规定为: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除外。

第32条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

部门主管有事请假需由总经理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方为生效。事假为无薪假,不给予运算工资。

请假未获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予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者,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工资,直至员工办好交接手续为止。如给公司带来缺失的,公司将

追究其责任。

第33条员工因病伤请假(非因工伤或职业病),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亲身来公司请假的,可信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或

者部门负责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连同病历等证明一同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员

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以确认病伤假,按旷工处理。

第34条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工伤期间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照发,员

工应同时提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钩医院的病历、医疗单据等材料,以便申报工伤理赔。员工不

能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导致不能申报工

伤理赔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当。

第35条员工结婚,享受有3天婚假。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

第36条员工的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亲、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形批

准给予1-3天丧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应当提交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丧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7条工资是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情势支付给员工的劳动酬

劳,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

第38条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酬劳。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职级、专业技术、业务技能、工作绩效等方面核定员工标准工资(基本工

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39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作为运算基数,员工每周、日、

小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折算依照逐日工作八小时、每个月平均工作二十二日运算,加班工资

依法支付。如因生产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会安排调休。月薪制职员工

作采责任制,月薪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及各种补助,因此加班不再另外运算加班费。

第40条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视员工的表现而可每年调薪一次,调薪幅度根据公司的效

益而定;公司每年对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工作长期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一次定额升级调薪。

第41条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和数量、投诉次数的多少、遵照规章制度等方面,

视具体情形不定期给予员工嘉奖。

第42条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依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剥削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供给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遭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奖金(浮动);

(9)、员工请事假或旷工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4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

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5条公司依照国家、省、市劳动法规规章规定为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的交纳

按当地区域兼顾的规定实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6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

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7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

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控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

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9条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别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制止的劳动。

第50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别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行动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51条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上下班、吃饭均应按指纹(打卡),并在10分钟之内完

成。迟到或者早退1-10分钟、11-20分钟、21-30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并乐捐20元、记小过并乐捐

50元、记大过并乐捐100元;迟到、早退到达或者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第52条上班时间溜岗不见人时间达1-10分钟、11-20分钟、21-30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记

小过、记大过处罚;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严禁员工私自调班、换班,违者给予

双方警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

第53条迟到、加班或是上班时间因请假离开均应按指纹(打卡)。无故不使用指纹(打卡)考

勤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发觉成心破坏指纹(打卡)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54条员工因事或病伤等原因请假的,应按本规章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

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除了不确认假期外,均以旷工论处,离职的时

间即为旷工的时间。

第55条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部门主管辞职则须经总经理

同意签字),报送人事部存档备案方为生效。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须提早3天提出书面申请。

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的须提早30天,职员辞职的应提早30天以书面情势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早

辞职的人员除外),辞职申请单均以人事部收到时间为准,到期后统一发放工资,凡急辞工者公司有

权按本合同第25条扣除部分工资。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务势必有关工作、资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

交清楚无误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职的,属于严重违抗劳动合同的行动,一切后果由

员工自行承当,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第56条员工在接受学习培训期间应准时到课,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

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下课后将桌椅摆放整齐。爱惜培训室物品,保持培训室清洁卫生,不随地

乱扔杂物。遵照培训期间考试或测评纪律,不得抄袭其他员工试卷,闭卷考时不得有其他作弊行动。

违抗本条规定的,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二节宿舍与食堂守则(如公司包含食宿时可参照以下条款制定)

第57条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不准乱拉天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发热器、

等电器。

第58条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正

确使用下水道,不得拿开地漏栏,不得将毛巾、内裤等物冲入下水道。保持宿舍厕所管道畅通,便

纸及卫生巾放在纸篓里,保持水池清洁。员工应每个月清洗被子、床单,及时清洗脏鞋、袜、衣服

等生活用品,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排除汗臭等异味。宿舍员工须按卫生值勤表,实行轮番值勤,

定期清洗窗帘,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

第59条员工应在指定位置放置或悬挂摆放生活用品,不得乱堆乱放者。员工应妥善保管金钱、

银行卡、存折、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上好门锁,以免产生意外。住宿人员

关好门窗后,须随身携带钥匙,不许翻窗进入房间,并不准配置或借用别人房间的钥匙,在别人房

间无人的情形下擅自进入。员工为偷窃者,除赔偿失主缺失外,公司有权给予罚款100元,并依情

节予以记大过、解雇。

第60条未经宿舍治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随便变换房间,不准留宿外人。擅

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并每晚罚款50元,因此造成公司财物、其他员工的财物或人身安全受损的,

公司有权立刻予以解雇。

第61条员工要养成节省用水用电的好习惯,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

龙头。发觉以上情形不听劝告者,每次警告一次,如发觉无人承认的,则宿舍人员每人每次警告一

次。员工用水用电超出指标的(用水指标为15吨/月/房,用电指标为30度/月/房,每年6-9月用

电指标增加至40度/月),则由该宿舍人员共同分摊超出指标的部分。

第62条晚上11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时准时熄灯,每晚11时以后,男女员工不

可再互窜宿舍。在宿舍个人娱乐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

在宿舍饮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长期外住员工,如要回厂住宿须提早一周书面申

请。

第63条宿舍治理员每周一次检查各房间室内环境卫生值勤情形,并就检查结果汇总,每个月

公布一次。如连续两次卫生检查不符合要求,该宿舍员工每人警告一次。

第64条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求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常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

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65条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平均。

第66条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67条遵照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严禁非伙房人员擅

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不得把食品带入

厂区及车间。

第68条按时就餐,过时不候,换班吃饭在没有班长的特别通知情形下须按规定的班次吃饭,

吃饭时间一样在半小时之内完成,下一班的人须在上一班的人到了车间后才可以离开车间到食堂就

餐。员工加班不能按时就餐的,应事先通知食堂留饭菜,否则自己负责。

第69条爱惜公物,讲求卫生,不得成心破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稳固倒饭菜。

第70条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饮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71条本宿舍食堂守则须全部员工共同遵照、相互监督,若发觉有违抗者而成心隐瞒的或者

知情者而不配合公司查实的,则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72条本节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当保

密义务的事项。

第73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

流程、技术指标、运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

手册等等。

第74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治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

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75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商

业秘密。

第76条严格遵照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

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

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7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

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8条员工发觉公司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因自己过失泄漏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79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

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便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80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

议》,保密的内容、范畴、权益、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81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82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

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

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畴、竞

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

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运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酬劳总额的20%。

第83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嘉奖制度。

嘉奖分为夸奖、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84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

员工榜样者,给予通令夸奖。

第8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夸奖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

四种嘉奖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嘉奖:

(1)、对于生产技术或治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

公司奉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奉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缺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动,使公司避免重大缺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奉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嘉奖的。

第86条为保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

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罚款、记小过、记大过、辞退(或称为解雇)五种。

第8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小过,并罚款20至50

元: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6)、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便操作机械设备的;

(9)、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0)、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1)、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在禁烟区吸烟的;

(12)、违抗公司规定,私自携外人或者物品进出厂区的;

(13)、随便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通讯而不能保持联系畅通者;

(15)、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谈、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6)、工作时间打瞌睡或者上网谈天,做跟工作无关的;

(17)、对客户的态度卑鄙的;

(1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8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小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1)、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与上司冲撞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不认真工作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浏览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8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抗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

退: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态证明,敲诈公司录用的;

(2)、违抗操作规程,破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缺失500元以上的;

(3)、偷窃、贪污、侵占或成心破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缺失300元以上的;

(4)、违抗公司保密制度,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缺失300元以上的;

(5)、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90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缺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缺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91条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有惩罚规定,依其规定。

第92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触犯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有关惩罚的规定,每被警告二次

计记小过一次,每被记小过二次计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达二次以上,则视为严重违抗公司规章制

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雇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93条违抗本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94条本规章制度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95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牾的,以

劳动合同为准。

第96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有抵牾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97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情势补充或更新。

第98条、本规章制度经年月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批准发布,于年月日

起实行,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签字后,对年月日以后入厂的员工依然视为有效,必须遵照。

凡年月日以后入厂的员工须浏览,并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

公示的证明。

第99条本规章制度自年月日生效实行。

公司法人签字:职工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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