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
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
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
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
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
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
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
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
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
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
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
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
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
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
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
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
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
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
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
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
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
预算指标的,
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
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
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
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
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
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
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
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
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
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
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
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
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
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
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
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
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
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
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
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
贷等.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
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
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
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
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
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
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
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
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
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
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
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
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
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
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
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
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
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
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
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
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
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
全年预算指标的,
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
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
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
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
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
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
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第十二条基建工
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
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
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
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
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
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
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
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
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
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
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
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
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
贷等。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
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
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
记帐。
第二十条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
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
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
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
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
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
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
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
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
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
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
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
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
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
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购置
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
XX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
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
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
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
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
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
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
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
帐.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
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
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
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
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
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
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
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
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
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
(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XX县教育服务中心
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
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XX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
有预算外收入
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
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
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
做到坚决不报。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
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
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
定购置方案。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
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
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
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
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
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
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
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
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
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
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
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
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
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
挂帐.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
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
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
具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
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
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
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
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
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
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
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
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
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
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
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
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
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
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
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
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
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
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
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
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
按上级规定执行。
20xx年9月1日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
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
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的关系。
第4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
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
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
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
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
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
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
第6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
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
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
学校收支状况、事业
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1条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
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其他各项支出。
第12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
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
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
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13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
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
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
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
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
金。
第15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
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
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
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
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
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
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
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
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
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
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
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
入等。
第16条中
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和损失。
第18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
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
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
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
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19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
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
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20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
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
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验收。
第21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
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
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
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22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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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
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
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每一张原始单据要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
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帐.
2、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
务。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财务人员要做好
会计档案的管理。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
的条据。
3、学校勤工俭学财务人员负责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记帐,把每天的
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学校财务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室给
勤工俭学拨一定的周转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购物时,由勤工俭学财务人
员把条据分类整理好,每张原始票据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
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财政内部票据,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
划拨款。勤工俭学财务人员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
月结.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据档案的管理.
4、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
户,杜绝坐收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
5、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教委下发的《代收代办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管好用好代办资金,严格禁止乱收乱支。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
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
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
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
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
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
,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
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
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
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
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
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
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
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
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
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
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
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
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
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
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
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
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
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
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
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
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
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
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
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
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
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
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
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
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
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
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
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
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
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
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
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
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
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
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
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
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
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
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
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
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
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
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
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
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
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
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
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
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03:0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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