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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更新时间:2023-02-28 14:56:3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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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唯才是举)

安全生产投入的范围

1、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

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

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

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

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

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

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哪些?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办公、差来旅等项管理费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脚手架安全防护;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消防设施、器材;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

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源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

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基本简介:“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

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

制状态,zd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

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

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权威资料:网页链接中国安全生产报告.中国安全生产网.

3、安全投入在哪个法律中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专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属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投入有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如下: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对于安

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宣传等资金投入必须充足。

同时,企业应创造机会让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到安全工作搞得好

的单位参观、学习、取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

队伍的素质,为实现公司安全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安全生产投入的范围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

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

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

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

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

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

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

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

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安全生产投入的范围扩展资料:

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

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6、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安全投入最新标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企〔2006〕47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

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

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

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

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

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

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

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

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

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

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

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

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

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

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

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

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

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

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

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

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

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

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

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

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

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明细和范围的?

安全不仅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更渗入生产的每一个方面甚至环节zd。作为国家单一法律

无法做到这么细,尤其是总体法律更重在指导各行业如何制订本行业、企业内的制度。这里

也无法研究国家政策性的东西。

是不是就你所需要容了解的具体问题来提问呢?机械厂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明所

以。能不能具体点?

与安全生产投入的范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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