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
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
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
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
理人员【人名】(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
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
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
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
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
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
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
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
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
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
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
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
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___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
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
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
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
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
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
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
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
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
经___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___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
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
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
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___日内,由本单位___部门【人名】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
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
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
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
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
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
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
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
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
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
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
场所。
锅炉房实行___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
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
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
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
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
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
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
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
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
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
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
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
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
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
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
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
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
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
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
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
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
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
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
著位置,并送交___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
合格有效期满前___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
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
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
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
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
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
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___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__部门向___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
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
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
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
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和《使用单位
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
做出记录存档。
___本单位负责人___(或___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
反馈给使用部门。
___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
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
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
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
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
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
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
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
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
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
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
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
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
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
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
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
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
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
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
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
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
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
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
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___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电梯管理部门应督促日常维护保养单位___公
司、维保人员___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电
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按时认真完成维保工作,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
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填写相应的维
保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___公司,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
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
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
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
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
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
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___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
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
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
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
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
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
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
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
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
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
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
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
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
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
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
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
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
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___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
不及格的,允许补考___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
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
在考试结束后___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
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
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___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
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__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___年复审___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___年以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
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___年___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___日内,由申请
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___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
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
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
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___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
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
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
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
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
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___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
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
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
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
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
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
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
务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___元
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
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
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
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原国家经
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___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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