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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针对不同
人员所建立的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自收
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增强单位经济自立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
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
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
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
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
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企业管理。实
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
筹集和运用,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
括: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节约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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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经济自立能力;加强经济核
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
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
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财务收
支计划)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财产物资
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
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
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
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
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
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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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分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
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缴比例由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
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
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
项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
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
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
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
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
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
行。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
时,应列出“收入数”、“支出数”和“上缴数”。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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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增收条件、措施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
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上缴数按主管部
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
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
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
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
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者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
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时,作
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
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
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
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收入
数大于支出数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年终预算收支结余,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
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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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30%,后备基金一般不低于5%。各
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的,在年终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
基金时应如数扣除;执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
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
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
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
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
众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
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
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
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独立核算的
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的预算内统一
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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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可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
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厉行
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
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
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
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
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
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
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
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或主管部
门拨给事业单位的、在正常收支计划内单位难以自行解决
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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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
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
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
后备基金和折旧基金(或修购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
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
金按第十四条规定提取。
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当地财政部
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
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问题。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以积累
一定的大修理和设备购置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折旧基
金或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成本(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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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
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事
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
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成
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
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四条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材料、工
资、费用三部分。具体包括:为制造产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
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工时费
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修购基金)、维修费、废品损失费等。
各地区、各事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
本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的
具体情况,制定生产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但应同国家预
算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成本(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凡
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和其它不属
于成本(费用)范围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费用)。
(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要本着既满足经济
核算的需要,又尽可能简化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
服务的特点、产品种类、服务项目的多少以及单位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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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确定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产品种类、服务项目较少
的单位,按每种产品种类、服务项目核算成本;产品种类、
服务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对几种主要产品种类、服务项目
核算成本(费用),其它次要产品、项目合并核算成本(费用)。
目前按种类、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尚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采
用综合核算成本(费用)的办法。
(三)产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除特定的成本
(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项目周期为计算期、周期长的成本
(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外,一律以月为
成本(费用)计算期。在同一计算期内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
(四)事业单位要根据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
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
本(费用)。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费用)、估算成本(费用)代
替实际成本(费用);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费用)、估算
成本(费用)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费用)
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费用)。
(五)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产品、项
目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
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
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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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
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
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
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
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
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
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
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
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指定专
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财产物资
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
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不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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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事业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
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
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
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
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
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
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
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
废和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
批权由各事业主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
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后即
消耗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低值易
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
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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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
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在保证工作需要
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
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
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和财务监
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收
支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
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
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
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动态分析等多种
方法。通过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
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经济
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
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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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
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财
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
的责任感,调动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
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考
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及财务分析指标进
行。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
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或单
位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经过考核,对
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突出的事业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
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
遭受损失的事业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
处罚。
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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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应同本单位的事业
规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较大或财务工作任务
较重的预算单位应建立财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
任务不重的预算单位,可不单设财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
兼职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工作。
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
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
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
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
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
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工作。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
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重视并加强
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
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
免、调离,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附属的自收自支管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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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
政部商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3年度起施行。过去财政部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01:1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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