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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检
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财
产不受损失,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平稳,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
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检查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
标准和法律法规,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及要求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各级检查。
二、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是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主体,负责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所必需的经费和工具。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至少每月两次检查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各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排查、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施工作业班
组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行业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6.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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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调查处理情况等;
9.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情况;
1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采用目测检查、安全检查表及使用必要仪器检查;
2.查阅文件、记录、报表等痕迹化资料。
四、安全检查形式及分级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一般分为主管部门级、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检查。
主管部门级安全检查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
公司级安全检查是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项目级检查是由项目
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项目部周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开(复)
工前自查、专项检查等。
第十三条企业的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
检查、定期检查等。
综合性检查:公司总部组织的对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的全面性安全检
查。
日常检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巡查,施工作业班组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安全检
查。
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现场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
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组织的专项检查。
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针对气候特点(冬季、夏季、雨期等)
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节假日(如元旦、春
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期间和节假日前后,针对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项目经理组织的检查。
五、安全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应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综合分析、整改复查、总结改进、建
档留存六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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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对象、目的和任务;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法和步骤;
组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织;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检查表格和记录本;
2.检查实施:查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检查访谈;通过现场观察和仪器测
量进行实地检查;
3.综合分析:通过检查情况作出安全检查结论;指出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
议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4.整改复查:监督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
织整改;项目部将整改情况报检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跟踪复查隐患整改情况;
5.总结改进:企业、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
大隐患,制定治理预防措施;实施治理预防措施;
6.建档留存:检查单位建立并保存各类安全检查资料与记录;项目部建立并保存各类安
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项目安全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
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部组织的日常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
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及检查验收人员。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存
在问题或重大问题需要整改的,由被检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情况由检查单位进行复查。相关
记录由检查单位或人员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现场能整改的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
即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深基坑等专业性强的隐患,应由技术负
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由检查单位下
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明确以下内容: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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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责任人;
5.整改复查的验收人员、复查时间。
第二十三条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单位复检。
七、安全检查评分考核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法律
法规,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及要求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检查评
分表,确定评分方法、评分标准、奖惩标准,至少包含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每月或者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进行一次量化评分,并对评分及
奖惩情况进行公示。
本文发布于:2023-02-27 08:19: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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