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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过渡期后监管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22 15:26:27 阅读: 评论:0

导读大家好,小羽来为解答以上问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过渡期后监管方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

大家好,小羽来为解答以上问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过渡期后监管方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雨果。com获悉,发布通知称,为做好过渡期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衔接工作,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就过渡期后相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2、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通过“保税网购”(海关监管模式代码)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进口商品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电脑密码怎么取消进口商品清单》,仅限个人使用,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4、(2)通过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上交易,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的“三单”比对。

5、(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进出境快件经营者、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公司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6、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者:

7、(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境外注册企业将境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销售给境内消费者的,为商品所有人。

8、(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交易双方自主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9、(三)境内服务提供者: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报关、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相关支付、物流、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10、(4)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买家。

11、三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按个人自用进境货物监管,不执行相关货物首张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但除相关部门已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货物、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外,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时。

12、四是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3、(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4、承担商品质量安排水法收集气体全主体责任,并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在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应受委托在海关登记,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15、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有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因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支付赔偿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召回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进入市场,并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16、(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再次销售。

17、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仓库质量控制、供应商管理等。

18、建立健全网上购物保税进口货物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至少应覆盖从国外出发地到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上游追溯到海外货主和商品生产者。

19、电子签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20、(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21、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后续管理和执法。

22、将带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并核查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承担相应责任。

23、在平台内部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审核跨境电商企业申请入驻平台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在网站上公示主体身份信息、消费者评价和投诉信息,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户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本通知的其他相关要求。

24、如果平台企业中既有跨境电商公司,也有国内电商公司,则应建立独立的区块或渠道,为跨境电商公司和国内电商公司提供平台服务,或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应有明显标志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2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自律制度。当消费者在平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必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2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和显著位置

27、 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8、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29、 (三)境内服务商

30、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1、 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2、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33、 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34、 (四)消费者

35、 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36、 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7、 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五)政府部门

38、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39、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0、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41、 涉嫌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42、 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43、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44、 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确保本地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等有关部门。

45、 六、本通知适用大法师克希雷姆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城cf战队名字大全要霸气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自动化专业就业口业务,自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46、 最后,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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