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
是指立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商标法的修改活动。第一部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仍43条。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服务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规定;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世。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条文增加到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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