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0年11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7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丹政发〔2010〕55 号印发。《办法》共46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工伤职工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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