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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模板最新5篇(刑法学心得体会500字)

更新时间:2023-06-23 12:29:06 阅读: 评论:0

心得体会就是一种读书、实践后的所思所感,其实它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总结经验的方式,它有助于我们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学习与工作方式,从而让自己的内在得以提升。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5篇《刑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模板》,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三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

来到人民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有近半年时间,这段时间里我学习了一些法律的主干课程:民法、刑法、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和行政法。可能在人们的普遍思想中,刑事诉讼法在法学学科中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学科,但在各个法学学科之中,我(t7t8美文号☆www.)对刑事诉讼法尤为偏爱。

以前未接触法律专业时,我也曾自学过“法律硕士”考试的专业课,对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也有所了解,但是对诉讼法这种程序法还是一无所知的。跟大多数未学过法律的人一样,我凭主观想象,只是觉得这只是一些规定了司法部门在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并不觉得有多么重要,这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有关。

以前观看西方影视作品时,看到过很多讲述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在程序上有效的犯罪证据而无法给犯罪分子定罪的影片,正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无法定罪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觉得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并不是那么合理和完善。也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场面,律师们在法庭上慷慨激昂,针锋相对。我想这也是很多从未学过法律的人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第一印象。另外,我还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早有耳闻。只是不曾把这种事情与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

但是学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一切观念都改变了。我了解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下的严重轻视程序的现状,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现状;了解到了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司法中立的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以及职业风险等问题;了解到了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以及难以贯彻实施导致了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保护的严重缺失;了解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大量不合理制度与现状;了解到了ZJW的“双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将会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多么大的威胁。还有很多,以前曾认为合理合情的很多司法活动竟然是那么的荒唐、落后、可笑。

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了解到了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的始因,能够使自己以一种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上依次出现的如“YANGJIA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曾去读过晦涩文字翻译而来的光辉巨著《论犯罪与刑罚》,感叹于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对人权保护的觉醒。更是懂得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导致的司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离,大量潜规则的存在,司法独立的缺失,将会使程序正义之路更加任重而道远。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限权法,又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不仅仅是因为它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它实质上保护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力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折中说道,“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也可以说,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贯彻实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急先锋,是无比重要的一环。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那普通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可想而知。曾有教授调侃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在中国,去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经七天七夜的“突审”之后都可以找到“证据”判他五年以上。”也曾有流传甚广的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笑话。看过之后,不应一笑而过,更需要大家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

未学习法律之前曾去听过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讲座,主题是“民法与市场经济”,记得他提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时讲过:“我们是走三步退两步,走两步再退一步。但是慢慢的,还是在进步的”。前面我胡思乱想,逻辑混乱的写了一些自己的感想,但只想说绝不会丧失对我国司法独立以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希望。《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扉页上,作者贝卡里亚引用了培根的这样一段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加成熟,必须由一个培育的过程”。最后我引用这段话结尾,祝福我国程序正义之路能越走越好!如果有可能,我愿意去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更深入的学习这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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