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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优秀3篇(合作社章程优秀3篇文章)

更新时间:2023-06-22 16:45:58 阅读: 评论:0

合作社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 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

(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直接相关的农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可以成为本社社员。

申请入社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200元(最高额度为20xx0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社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增加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退社自由权;

(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养殖户破产;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 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 5名成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公示栏中张贴书面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或报刊登载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签名:

合作社章程 篇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_。本社住所设在____县(市)____乡(镇)___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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