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优秀学生组成的社会实践服务团队,或10名左右优秀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支教帮困、技术服务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在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任务的前提下,实践学生可协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篇二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已开始逐渐地全面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近年来国家对建筑行业不断加大管理的力度,积极规范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与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目前建筑市场过于向买方倾斜,竞争激烈,利润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合同条件也越加苛刻。因此,只有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合同的认识,重视建筑合同及其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的风险,增加建筑企业的利润。抓好建筑合同的管理,对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增加建筑企业社会经济效益,树立建筑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规范与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为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特殊意义。
本文主要从当建筑合同管理的任务、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进行了理论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建筑工程全同管理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为当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概论
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为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建筑工程项目良好有序地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尽享组织、知道、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控制与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实施进度,只有对建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实现建筑工程的最终目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各级建设施工单位与政府部分众多,且对社会影响巨大,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分类、合同起草、合同评审、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后评价等。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重要,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核心的合同管理,也日益成为一项繁杂且重要的任务,对整个建筑行业均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建筑工程管理的各个阶段。管理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可能引起连环的反应,因为那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因此,作为建筑工程从业者,首先要明晰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科学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范畴,并要对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上效力的书面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则主要是由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工程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过程,从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制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确保合同条款得以切实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与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建筑工程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建设工程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相对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增多等与现象,根本上说是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工程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合法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筑市场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与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3、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年的发展,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国内外的建筑企业都可参与公平竞争,而面对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如果国内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规范管理,只有加强与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国内建筑企业才有能力与国外建筑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才可能赢得自身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的效力,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建筑合同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和依据。如果不订立合同,将无法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无法明确各自在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建筑合同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约束
建筑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应以建筑施工合同为重要依据。不订立合同将给工程施工的实际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3、培育更市场经济下的建筑市场
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是主要管理办法,市场经济为主的体制下,建筑合同是维护市场运转的重要因素。因此,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首先要加强法律观念,培育合同意识。推行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等,都是以签订合同为基础的。如果不订立建筑合同,必将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
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也为建筑工程项目良好有序地进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确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建设范围、承包内容、施工成本、建设工期和施工质量等要求与目标,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在施工中各自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建筑合同管理必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管理职能要素进行控制、协调及紧密配合,同时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项目谈判签订的阶段,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文件和合同文本,策划和协调工程项目合同,并且分析评估合同的风险性和利润率。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实现合同的最终目标。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相关的政府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约的阶段,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检查与监督,对合同实施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对合同各相对方提出的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分析与协调,以维持各工程单位的良好的建设协作关系。
1、合同管理对建筑项目管理的作用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成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是依据施工合同而成立的。工程项目经过投标中标了,才有可能成立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继续,而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的,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三个目标值,这三大目标正是项目经理部控制质量、进度、投资的三个方面依据,项目部控制目标是和施工合同的目标相一致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配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从上述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所以合同管理对项目管理的作用就是指导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2、合同管理对建筑索赔管理的作用
建筑工程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是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或施工场地不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施工;业主没有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业主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业主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第二方面是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索赔主要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于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等。如地下水、地质断层、地下障碍物引起的索赔。第三方面是合同变更。包括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建筑标准或削减预算等等;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修改设计图纸;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要求;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不同。上述事项如发生,遵循索赔程序,在索赔证据确凿的条件下,都可以根据合同向业主提出索赔并得到损失的补偿。因而,合同管理是建筑索赔管理的依据,依据本身明确、清楚索赔才能成立,所以合同管理对索赔的作用就是找出确凿合理地证据,降低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对建筑投标工作的作用
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其核心是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书、报价清单或概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这就确定了合同的三大目标。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它在合同协议书中,在施工进度计划中规定。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单项工程的价格。它们由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报价单来定义。是承包人完成工程责任所应得的报酬。工程质量、规模和范围:如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这由图纸、规范、合同条件、工程量表来完成。合同管理就是要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投标工作是合同管理目标的确定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它的水平高低与施工企业盈亏有直接的关系,合同管理的作用就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条件合理有效的减少投标风险系数。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建筑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对合同不够重视,导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环境不完善,合同意识淡薄,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有关建筑行业领域的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导致合同相对方往往在法律上“钻漏洞”、打“擦边球”;加之有法不依的现象目前较为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此外,截至目前,我国仍缺乏统一的建筑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常因合同界定不清,责、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或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四是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劳务分包还未全面纳入社会监管。
另外,在建筑施工企业界,特别是众多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还不同程度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脑子里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习惯按照合同办事,合同意识极其淡薄。有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虽然非常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业主行为不规范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业主由此而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作为建筑承包商,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有些承包商希望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而难以实施。主要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或要求附加条款,或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给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少数业主单位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等,时有发生。
3、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甚至签订无效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以及迁就建设单位,导致合同履约率低。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期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必将导致合同一方或又方巨大的损失。
4、在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有的不能够依照《合同法》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和工程项目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条款,这样的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一方面无法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脱离了企业实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2)依法订立有效可行的工程项目合同,在合同内容里需要明确的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在施工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这就需要用词准确、清楚的合同文字,而有的合同条文的文字不能够做到准确、规范,有的甚至用词错误,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引起争议。
(3)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不能够做到严谨全面,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竞争非常激烈,建筑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部分承包商为了揽下工程项目,一味迎合招标方,只提好的方面,回避坏的一面,含糊其辞,一切只为把合同签下来,因此签订了不正规的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在合同中找不到如何处理违约的相应条款。
5、在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重签订、轻执行,一些企业仅仅重视合同的签订,以把项目揽到手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办事。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具有动态性的。动态性就是要注重合同履约全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由于工程项目涉及到实际操作,出现变化是很正常的,只要及时做到合同变更,就可以解决问题。而部分履约负责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对其不利的变化,没有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使企业蒙受损失。
(3)来往书函随意化,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部分企业对合同文件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履约过程中不能够及时索要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施工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明等。还有的企业合同负责人应该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应当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有的为了省事或碍于面子仅仅是双方口头答应,导致出现问题时无法举证。
有的企业平时来往的合同文书有时是传真过来,盖了章再发回去,并未对其进行妥善的保存或是扫描存档,当需要的时候发现传真文字已经褪色,失去用处。
(4)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程度低,部分合同的签约双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随意修改合同,有的甚至违反了合同规定。
(5)工程项目索赔意识不强,无论采用什么合同类型,也无论合同多么完善,都难免要出现各种问题,索赔都是不可避免。业内有一句老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索赔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部分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出现问题后,索赔意识淡薄,导致自身受到损失。
(二)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剧,并向买方市场倾斜,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迫切的需要合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加强对合同文件的'整理与存档,保持部门的信息互通
要注重 加强对合同文件的整理与存档工作,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对来往合同文书要做到及时准确的整理和存档,留取证据。同时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缺少不了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专业性很强,涉及工程管理、法律和公关等方面的知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来管理这项工作。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解决合同争端和赔偿问题, 更有利于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尽量避免出现问题,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和索赔策略。
3、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实时控制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教育和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实时特征、具体要求以及工作侧重点等实际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项目各个部分, 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 同时建立企业自身积极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监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指向性作用,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4、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企业应加强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制定并遵守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经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合同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企业要积极引进和培养相关的管理人才,实施人力资源战略计划,提高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5、做好索赔工作的资料收集工作
在建筑业内有一句老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索赔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完善合同管理的关键。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理由充分资料齐全才好及时就相关项目进行索赔。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索赔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索赔工作应贯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始终。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践分析
(一)工程背景
西安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2)工程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6)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8)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2、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a.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b.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3、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二)合同管理分析
由上所述,可知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建筑合同的一种类型。但从该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建筑合同明显存在不妥之外,表现为: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此外,建筑合同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面对此种建筑合同签订时未能考虑到的情况,首先应合同一方应及时与另一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小结
由上案例可知,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建筑合同整个管理过程中,很容易由于合同中用词用语错误或不准确这样的问题,而业主往往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而建筑企业大多较为缺乏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往往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导致在履行合同时出现诸多问题。
五、结论
作为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建筑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管理中。一个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需要对项目整体及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作为建筑企业,首先应该不断加强合同的法律意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纪律与制度建设,也必须认识到建筑合同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建设单位进行足够的了解,并与业主进行充分的谈判,同时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业主的具体建设施工与监理要求,以保障所签订的建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设立专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聘用专业的人才负责建筑合同的管理、审核及风险评估。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以国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为根本,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纠纷,漫长的法律程序将对工程各方产生很大的损害。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应把握风险因素。工程合同管理中,合同争端有时候是难以避免的,其最终的解决方式一般有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按国际惯例,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其结果均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合同管理方,应充分制定合同管理的风险预案,以快速、经济且合理的解决纠纷。
然而,由于合同管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在标准合同条件应尽量采用仲裁条款,双方在该条款中约定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以完善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章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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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立中。建设法律制度及案例精选[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xx.211.
实践合同大概有哪些内容 篇三(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担保法》第90条后段关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关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的规定,可以视为承认了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征外,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从属性,其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要式性,即原则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分别做了不同规定。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221条);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等对此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三)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保管合同原则上为要物合同。就此,《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至于保管合同中的交付能否包括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学界存在分歧。(1)主张保管合同不得因占有改定而成立的观点认为,在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嗣后为买受人保管标的物的场合,这种类型的占有改定,仅为出卖人使买受人因此而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从而以此履行出卖人交付买卖物的义务而已,至于买受人和出卖人再成立保管合同,实际上是依据简易交付的方法而进行的,系同时发生,不易辨别。所以,不宜赞同保管合同因占有改定而成立的观点。此外,在甲拟将其车交由乙保管,但又与乙约定,由甲占有该车而使乙取得对车的间接占有的情形中,显然无成立保管合同的实益。(2)主张保管合同不得因指示交付而成立的观点认为,因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人须现实的占有保管物,且原则上不得由第三人代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前段),因而依指示交付原则上不能成立保管合同,除非经寄托人同意,使第三人代为继续保管,可以例外地成立保管合同。
(四)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在我国,借用合同历史悠久,在民间是一种互通有无的重要形式,同时还具有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效用。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借用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第127条对此类合同作出了规定,故其应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类型。通说认为,借用合同系实践合同,原因还是在于其无偿性的特点。出借人之所以愿意无偿将物借予借用人,往往出于出借人的好意或施惠,因此借用合同道德色彩浓厚,多存在于友人、亲戚等具有特定关系之人中。因此,在出借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借用人,并使其与借用人成立借用关系之意思能够从客观上予以明确认定之前,法律不宜过度介入,使借用人得依法律之规定强制出借人交付其标的物。
实践合同的优秀模板 篇四借款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银行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买方信贷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现汇___年__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___年_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 贷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或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息计息),按_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按__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由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加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的罚息。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_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___(公章) 乙方:中国银行______行(公章)
甲方:__ 乙方:__
日期:__ 日期:__
实践合同的优秀模板 篇五出借人(甲方):绵阳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
乙方因 向甲方借款,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乙方自愿用在日内,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甲方款项的,抵押权消灭。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 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 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 __
签订约日期: 年__ _月_ _日
实践合同 篇六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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