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三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四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或美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期初资产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 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五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2737.70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六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2)在监管期内,乙方不得受理所监管帐户内证券进行再融资、押贷款等操作。客户资金帐户发生异常情况,乙方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3)在资金监管期内,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支取、转帐、消帐及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业务和_________帐户的转托管业务。若擅自授权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4)乙方有责任随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资金及证券变化的状况以确保甲方对客户资料的操作权;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五、登记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达到理财标准后,甲方划转资金结算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本协议有效期截止日期;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七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兹有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参于证券市场的操作而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操作,甲方随时监督操作过程和结果,对任何不认可的乙方动作可随时提出异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随时终止委托。(委托操作时,若是甲方舍不得换股,乙方就在该品种上做差价,不换品种。若是甲方不留恋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择股标准换股。)
三、对盈利部分进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结算壹次,结算后三天内付清。
四、若当月没有利润则不分成,若产生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资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试行期_________;适用于任何网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帐户和操作密码通知乙方即能双方同时管理同一帐户,若试行期满甲方不满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销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试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则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终止委托并完成结算分配之日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补充完善,若有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可随时予以纠正,对不违规内容则持续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资金账号: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
起点市值: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八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买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买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
(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九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现址: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自愿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理财投资,乙方也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现就具体委托理财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声明及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申明和承诺:
1.1本人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能力,对于理财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有一定认识,自我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考虑,没没有被乙方诱导,乙方也没有向我保证理财收益。
1.2本人确认已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自愿与乙方建立委托理财投资关系,愿意向乙方支付因理财投资获利而约定的酬金,以及承担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责任和权利。
1.3本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理财资金来源合法,交易账户及第三方存管资料已得到充分授权。因使用非本人资料而出现争议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申明和承诺:
2.1乙方保证如实地向甲方说明理财投资的标的和止盈止损理念,可预期的收益和损失;乙方明确向甲方澄清,以往的收益并不代表当下的收益承诺,并且也不会向甲方承诺收益和损失。
2.2乙方保证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理性持仓,努力争取理财投资的损失可控和收益最大化。
2.3乙方保证已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愿意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尽力确保本协议得以顺利执行。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代理进行理财投资,若理财投资产生收益则按照第三条中约定条款向乙方支付酬金,若没有收益或者亏损(即负收益)则不付酬金。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投入的理财资金,全权由乙方独立的根据市场行情、技术趋势进行股指期货和现货黄金两类产品的投资交易,甲方不得干预、不得私自交易。
3、为保护甲方理财资金安全,由甲方开立投资交易产品的交易账户和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网上电子银行,银行账户资料及密码、资金划转支付全权由甲方负责;投资交易账户及密码交由乙方负责管理,定期结算和甲方需要查询时由乙方提供密码。协议履行期单甲方不准私以任何理由申请变更密码、资金清算并注销账户。
4、为便于甲乙双方的理财投资管理,双方约定理:
4.1甲方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设于____________,交易账户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现货黄金交易账户设于____________;交易账户姓名为__________。若开户资料非甲方本人时,甲方必须保证开立的交易账户获得充分授权。
4.2双方约定,由甲方初始存入的理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若协议履行期间追加资金,则在追加前结算后,按新追加后的总资金进行后续结算。
5、投资损益的定义
收益=交易账户资金总额(含持仓市值)-投入资金
收益率=收益/投入资金×100%
亏损:当收益和收益率的结果为负值,则用亏损和亏损率表示。
6、双方同意委托理财期限为壹年,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________年。
第三条理财风险控制、酬金与酬金支付
1、甲乙双方对理财投资的收益与允许的风险等级存在着的相关性有清楚认识,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允许的最大亏损和产生收益时的酬金额度。双方都清楚,下列中的预期收益与亏损应不代表实际发生额,也并不代表是对甲方收益的承诺。
a、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3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10%(年收益100%),亏损10%,若亏损到30%时则协议终止。
b、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2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5%(年收益50%),亏损5%,若亏损到20%时协议终止。
c、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40%为酬金。预期月收益20%(年收益200%),亏损30%。
当第一次亏损达到30%时,由乙方以自有资金追加到交易账户,使交易账户资金达到甲方投入资金的90%,协议继续执行;若再次达到25%亏损时,终止协议。
2、若按c项执行时,乙方追加的资金应计入理财投入的总金额,所有理财投资的收益应以追加资金后的投入总金额为基础进行结算。追加资金继续理财交易后若再无亏损,在结算时应首先返还乙方追加的资金后再根据收益支付酬金;若继续出现亏损达到25%则协议终止,乙方追加资金不予返还;若继续亏损但未达到25%,协议继续执行,包括协议自动延期执行。
3、双方约定交易账户收益确认和酬金支付为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理财交易账户的收益率大于5%时即进行收支结算。经双方按约定的酬金比例核算、确认后(甲乙提取的收益应为100的整数倍),由甲方从理财交易账户中转出,并于转出当时将酬金支付给乙方。若月收益不到5%时则留待下月结算,若是协议到期前的最后一期结算,收益不到5%且按比例核算后乙方酬金不足伍佰元时,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收取酬金。
第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违约的认定
1.1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项,都认定其违约。
1.2协议的任何一方,若因个人的特别原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需要与另一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没有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即使有通知到对方或有沟通记录,但仍认定为违约。
1.3协议的任何一方,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需要提前终止,或者符合本协议条款中提前终止条件时,不属于违约。
2、违约责任
2.1协议的任一方违约,应按理财投资金额的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与解决
1、本协议的条款虽是乙方初拟,但仍然是甲、乙双方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修订后,在平等、自愿地原则下签署的,双方须自觉遵守。个别条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坦诚、信任和支持的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3、协议履行中的邮件、网络聊天、资金划转等记录均是本协议执行中的有效文件,出现争议时均可作为呈堂证供。
4、本协议需附上甲乙签署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署地:____________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篇十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优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是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还是构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关系,也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的结果和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均能够达到大体相同的结果。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
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这时,监管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独立的,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责任基础还是责任范围,与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场合,其终局责任人往往还是受托人,除非有证据表明监管人与受托人共同欺诈、恶意串通,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监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以外,监管人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4-26 08:1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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