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保险是千千万万个经济单位和个人横向的结合,保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5篇《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范文》,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保险的论文 篇一浅析中国保险业反洗钱策略
【摘要】 在保险领域中尤其是在寿险行业中,存在着许多洗钱的行为。随着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保险从业者如何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成为亟需应对的理由。
【关键词】 保险业 洗钱风险 防范策略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对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
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目前状况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时间长短不一,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理由。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然后在香港签单,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但现金价值却很高,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生效,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即由行贿者(洗钱者)进行巨额保费支付,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的理由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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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论文 篇二浅谈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摘 要: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商品保险价格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诸多因素。
关键词:商品保险;价格构成;影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也增大了。越来越多的人把钱用来投资、买股票等等,这也加大了风险的力度。在这过程中,人们逐步有了危机意识。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等等,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商品保险。
一、商品保险
1、保险。
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
“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开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
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开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理由,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二、商品保险的价格
商品保险和其它险种一样,也有保险价格。保险费率就是我们说的保险价格,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用。这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购买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商品持有者为了得到价值就要让渡其使用价值,二者不可兼得。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样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也要维持运转和收益,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在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总是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事实上,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价格和实际的价格是有出入的,这也证实了外部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保险价格有两种主要的表现途径:一种是企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是企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直接投保,但是消费者是间接付出了保险费。这样的情况就是商品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市场价格已经是包含了保险价格在内的,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保险价格的计算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商品是投了险的。尽管存在这样的隐患,但是这无形中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信用等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同时这种商品保险既能为商家减轻可能面对的负担,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购买时消费者更倾向于参保的商品,买的放心,提高了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种就是投保人自己直接和保险人建立一种合约的关系,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确定自己产品等的安全。比如现在流行的淘宝购物,在提交订单时总会出现这样一行字:“是否加运险费”,只要点击支付几毛钱,在购买的商品出现理由时可以向卖家索要相应的赔偿,也不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阐述了商品保险价格由商品价值决定,同时与供求关系、竞争等有很大关系,同时列举了商品保险价格的两种表现形式。究竟商品保险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由什么构成是接下来探讨的理由了。
三、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保险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例外,它也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它还有一种安全费率。因此,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
1、纯保险费率。
纯保险费率即纯费率,也叫净费率,它是商品保险价格中的主要部分。纯费率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相应的按照这种费率所收的保险费就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些费用是真正完全用到投保人身上的,也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在自己补偿范围里的义务。
2、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商品保险价格的另一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先不论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需要员工、机器设备,公司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想提高公司效益,还得培训员工、给员工一些红利等等,这都离不开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这就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的融资功能,它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于公司的运营走转资金,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又稳定了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3、安全费率。
不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看中的是安全二字。如果在某一段时期集中出现意外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灾难。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安全,尽可能的减少意外风险的损失,在商品保险价格中包含了安全费率。
以上论述了商品保险价格到底从何而来,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其影响因素也是众多的。
四、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
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市场的角度来说。
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商品保险之所以出现是大众的需求,如果单个的个体不具备承担巨大风险的能力而社会发展又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时,他们就需要依靠一个更有保障的后盾,能把经济损失减小到最少。保险就承担起了这一角色,当然也是大众对商品保险的需求,随着需求的增加,商品保险费率就会发生变化。此外,商品保险行业良性竞争对商品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影响。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用相对就会下降,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从而扩大消费人群。
2、从保险的主体来说。简要的来说,保险的主体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投保时,保民看中的就是安全、信用。首先,一个经营良好、规模很大并且具有业界好评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保民选择的对象,吸引大量投保人前来,消费者增加了,保险公司收益越来越好。公司就有多余的精力来实行降价活动,降低商品保险费率,进而确保更多的消费人群成为公司客户。这样做并不会使公司收益减少,反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其次,附加费率也是构成商品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部分。
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保险利润等,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高保险人的个人素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保险人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同时减少许多额外的费用支出,附加保费相应的减少,在其它要素一定的情况下,那么商品保险价格就会下降,也达到了保险公司的目的。第三,商品保险费率的大小也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大小有关。商品风险越大,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赔偿金额越多,当然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也会高一点,所以商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反之,商品保险费率就低。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对初次投保的可能采取较高一点的商品保险费率,随着投保人信用的增加,会逐渐降低这个费率,给以优惠。所以投保人自身的素养和管理能力也是影响商品保险费率的因素。
3、从保险的对象来说。
由于商品保险的对象千差万别,它们的构造、性质、影响因素都大不一样,所以承担风险的程度就会不同,像一些小型的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较小,因而商品保险费率就低。但是一些意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比如游轮、货轮等遇到强暴风和海啸等等,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前根据所保对象的风险因素制定合适的商品保险费率。因此,根据保险对象所面对的风险系数的不同,商品保险费率也会不同。此外,保险对象的损失情况不同,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一样。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还有国家有关保险的政策,比如国家采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保障农民利益。另外,货币价值和其他商品价格也会影响商品保险价格。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与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J]。财政研究,2012(10)。
[2]黄绍涛。保险商品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月刊,1993(12)。
[3]姚一明。商品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理由[J]。商品储运与养护,1995(2)。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三在谈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创新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互联网保险是什么?它与传统保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而言的,实质上就是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具体点说,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计划书的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主要区别于营销渠道上,至于产品上的拓展也只是量的变化,并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知道,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就存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的元年,虽然我国并非2013年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只能算是新生事物。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功能上有所局限。网络保险主要功能一直局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简单调查市场需求、简单险种在线投保等。第二,缺乏线上互动。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销售方面,还处于最初的静态信息给予阶段,在客户服务方面,也仅仅处于服务信息提供阶段。第三,客户少。网络保险客户较少,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人群细分明显,需要长期的市场人群培养。主要消费群体为80、90年代。第四,风险较大。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其实,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也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
对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也进行了粗略的调查和分析。
在我国,网络保险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这是在线核保不具备的,且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所阻碍。
同时,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网络保险。据调查,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仅有6.87%。通常情况下,保单是被卖出去的,保单的销售是出于保险营销人员的动机而不是客户的动机,而互联网是一种被动的媒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它所开发的客户人群。
再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也是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够丰富,而且,保险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容易相信熟人,希望他们解决疑问,而网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风险的评估、法律的不完善是保险在线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加强电子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研究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
互联网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将从原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近两年,保险的创新发端于互联网,手段上是经营成本、获取客户之争,其本质将走向“数据”的竞争。我将主要从市场、产品、沟通三个方面来谈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因此多数行家将创新的实现聚焦于产品本身如产品形态,容易忽略开拓新的蓝海。其实完全可以扩大产生风险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务扩大开来,比较“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持续大热的“航延险”、这两年上演的“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奶粉险”即属此类,甚至游走于保险边缘的“延保”亦然。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两者一天使
一魔鬼,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千万别学人保“雾霾险”,罚的还没赚得多!
产品是险种条款+费率,是保险计划、方案。在互联网语境下,保险产品的外延或可拓宽一些,包含交易、服务等客户接触相关的内容,比如要研究如何让客户舒服地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讲究“用户体验”。保险产品研发过程的创新,是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严格来说,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说: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化保险产品的创意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是最具挑战性之处。以往情况下多是市场部来做这事儿,一看历史销售数据,二做内部和外部的市调,三看考核和一堆KPI。这些办法到了互联网环境里颇感无力:保险是“卖”出去的,渠道本身的利益倾向占有相当大的影响权重,无法判断在保险的购买决策中,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则需要把“各种中间渠道的影响”剥离出来、直接研究消费者。但保险产品形态复杂、语义艰涩,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表述清楚自己的保险需求,传统的调研样本量、时效性都跟不上互联网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聚焦到保险公司自己,或可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研发路径:动员各行各业的数据和用户拥有者——也就是各类网上网下的垂直门户,弄一个保险产品的应用市场,让各种门类的垂直数据拥有者自己来提出风险对冲的需求和创意,其共享出来的数据,由保险公司利用其精算技术来评估、定价,形成商业化的保险产品后,由垂直门户们纵向、横向推广,并享受推广收益。
目前保险产品形态的创新,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被保险人关系。通过某种变通执法规避“无可保利益不能投保”的限制,把不相关的人拉进来,扩大目标人群。
2、将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分解开单独卖,用户选择余地变大,降低门槛。缩短有效期,再通过自动续保实现间接长期险。
3、交费年期灵活,最好弄个类似银行的归集功能。
4、第三方支付制度,可以间接验证,规避“代签名”的风险。
问卷游戏化和增值服务。信用数据可以大大简化各种繁琐步骤。在问卷中建立激励机制或者与财务管理、健康管理等融合起来,先弄点横向跨界的东西让客户满意,自然发展成忠实客户。
营销包装,这方面泰康和阳光的营销包装相对好,在简单易懂、亲和有趣、重点突出之间实现了平衡。
至于沟通上的创新,线上渠道的主要是那些应用平台,比如微博、微信此类东西。其实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影响力非常重要,在陌生的环境下,消费者优先选择的只能是品牌,因此花心思、投资资源做品牌是基础。最值得注意的一点,线上毕竟不是实实在在的,除了各步骤全过程网络化之外,要有完善的客户咨询服务系统和线下服务系统,在客户需求由线上转入线下时,有部门负责承接,完成咨询后再回到线上进行记录与客户资料完善。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四摘要:
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内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各路资本纷纷涉足。本文分析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
一、相互保险
(一)何谓相互保险?
保监会2015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聚集在一起,缴纳保险费形成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会员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给付。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形式,其中最为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最先起源于互助的形式,之后过渡到较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在20世纪初,股份制公司盲目逐利,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公众对其失去了信心。在这种背景下,相互保险公司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逐渐赢得社会青睐,众多大型保险公司纷纷从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①。虽然二战之后出现了式微的趋势,相互保险公司仍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便在去相互化浪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美、日、德、英、法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规模、影响力可见一斑。2014年,相互保险为全球保险市场贡献27%的保费收入,服务于9.2亿人群。
相比于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出资性质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资本,用以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出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此外,出资者严禁抽逃资本金。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出资者同时具有公司所有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出资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当保险合同结束时,出资者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2、经营目的不同。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份制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承保、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以互帮互助为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投保人地位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只是公司的客户,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负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在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盈余分配。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法律和监管缺失等原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都是新鲜事物。目前国内仅有一家试点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2013年在宁波慈溪成立的两家农村互助保险社。
不过,随着2015年《试行办法》的出台,全国引发了一场“相互保险热”,众多上市企业纷纷开始涉足,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2015年2月—2015年11月,保监会共收到23个相互保险申报项目。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至今尚无获批案例。这些相互保险申报项目,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②。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等。抗癌公社的模式类似于众筹——注册会员时,不预收任何会费。在某位会员确定发生疾病时,由平台的所有成员出资,为其众筹得到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e互助和夸克联盟则代表着另外一种模式——注册会员时,需要向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形成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会员发生疾病之后的治疗费用,将直接从其他会员的个人账户扣除。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时间不同。
这些众保平台基于公益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APP开展业务,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截至目前,三大众保平台的会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如表1所示。《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努力申请保监会的相互保险牌照,扩大业务范围;有些则希望延续众筹的模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由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发起成立,创始会员(发起人)1000名,初始资本金1亿元,旨在为校友提供健康保障。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基于会员之间的情感因素开展业务,目标人群具有类似的保险需求和保费承受能力,并且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对风险加以控制,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如果能够顺利获得牌照,将会对各高校、公司、企业起到带头作用。
3、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办,旨在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技术成熟之后将业务拓宽到会计师、公司高管等职业。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人325.29万人,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然而,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法满足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需求。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从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领域出发,借助互助的优势,将保险引入到传统保险公司难以涉及的领域,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4、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典型代表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等4家创业板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希望能够完善产业链,与自身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例如,博晖创新主要经营医药,与健康险密切相关;腾邦国际主打旅游,对旅游意外险存在大量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希望相互保险能够为主营业务带来更多黏性客户,拓宽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在我国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良好土壤,具体体现在:
1、行业形象。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注重成员的切实保障,每一位会员的利益与整个组织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助于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改善行业形象,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
2、集体文化。相互保险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扶危济困”等思想,可以与传统文化无缝对接。在集体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易于接受、认可相互保险,并产生用户黏性。
3、政策支持。2014年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2015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足以反映政府层面对相互保险的支持和期待。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优势分析
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社都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与互联网几乎没有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互保险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夸客联盟、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便体现出“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思想。
在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为相互保险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沃土。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优势主要表现在“多、快、好、省”四方面:
“多”是指利用互联网,相互保险可以快速发展海量会员。互联网可以突破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集聚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群。夸克联盟上线一个月,就吸引了十几万会员加入,很容易就可以突破保监会规定的不少于500个发起会员的要求。此外,海量会员可以更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快”是指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出资、赔付、分红等信息,及时通知给每位会员,并且将资金快速归结到位,及时理赔,解决理赔慢、理赔难的问题。同样,每位会员可以及时了解到其他成员的出资、赔偿情况,实现有效监督。
“好”是指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能使会员受到切实保障。互联网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资金的透明度,合理有效地披露信息,方便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更重要的是,会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动交流,建立线上联系,参与产品设计、研发、体验等环节,优化客户体验。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能够有效挖掘会员的保险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省”是指互联网营销能够使相互保险突破地理限制,摆脱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沟通、交易、信任成本,以更少的投入服务更多的人群,使运营成本降低40%甚至更多。而相互保险不考虑利润因素,巨大的价格优势可以使互联网营销更具吸引力,迅速占领市场。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将是投保人。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潜在风险
1、资金实力。相互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赔付准备金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这正是二战之后相互保险公司去相互化浪潮兴起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甚至放大了这一问题。会员确认患病后,才向其他会员募集资金,如果发生极端事件,患病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时,这些平台的持续经营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2、管理能力。保险在定价、承保、理赔、投资等方面专业性很强:定价方面需要依据生命表或其他经验数据,利用精算技术完成;承保方面需要对个体风险进行综合评测,履行必要的核保手续;理赔方面需要专业的事故调查、查勘理赔和核赔;投资方面需要做到资产负债匹配,维持偿付能力。相互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或人才,可能会出现错误承保和理赔、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失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道德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相互保险的道德风险。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带病投保、虚假赔案、不按契约补足保费等情况发生概率很高,众保平台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压力很大。二是众保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卷款跑路的风险仍然存在。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
为了防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风险,我们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建立新型互联网互助平台(下称“互助平台”),结合商业保险在查勘定损、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一)加大对社交关系的利用
现有的互联网众保平台对社交关系利用不足,会员之间不存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联系,难以控制个体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明材料,向众保平台骗取保险金,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众保平台的偿付能力。
新型互助平台应重视客户之间线下的社交关系,以小组形式聚集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建立保险互助关系。已有成员可以通过网络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则需要前期成员的同意。小组成员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交流,维持平台的高频互动。
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拥有同质风险,保险需求与保费承受能力也较为相似。每个小组内风险互助,收益共享(有效的激励机制),客户会自行选择风险更小的客户纳入小组而剔除高风险的客户,实现自我核保,降低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社交网络的现实特性,也使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约束——欺骗亲友造成的声誉损失,可以有效增加投保人的欺骗成本,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投保人发生小额损失时也不好意思让亲友代为承担。这些因素都使互助平台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当然,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也是必不可少,对存在恶意骗保、不履行合同义务、危害小组其他成员的客户加以约束或者惩罚,甚至强制清退。(二)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
相互保险应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协同发展,规避自身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不过,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业务上已经形成难以比拟的竞争力,采用现有产品争抢现有业务也不是“互联网+”的强项,所以新型互助平台应将业务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领域:一是创新险种,扩大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传统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之下、限额之上这些无法覆盖的部分,增加保障层次。避免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冲突,是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新型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品开发。互助平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数据,无法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上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新型互助平台应该将运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上。而保障范围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免赔额部分,也使得互助平台不需要重新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比价服务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随着互助平台的不断成熟,当会员出现差异化保险需求时,互助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为客户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
2、偿付能力。为了维持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每位成员所交的保费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传统保费,用以覆盖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赔付等方面的费用,另一部分则进入共享资金池。发生索赔额度较小的保险事故时,从共享资金池中直接予以赔付;小额索赔过多或发生大额索赔导致资金池赔穿时,则由保险公司介入完成后续赔付。资金池的管理类似于托管式保险基金,同时具备基金性和杠杆性,形成小额赔付互助分摊、大额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共担模式。每年年底,如果小组里没有成员出险,共享资金池的结余会作为激励返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发生了索赔,每个成员获得的返还奖励相应降低。
将互助金额限制在商业保险的免赔额之下,可以控制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风险,其余风险则有效地转移给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不仅会介入到大额赔付中,也必然会为了控制风险介入到互助平台的管理运营之中,实现有效监督。
3、查勘理赔。发生小额索赔时,出险会员需要将证明材料在小组内公示,获得小组成员的同意之后,由共享资金池互助分摊。小组成员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互相熟悉,虚假的证明材料也很容易被熟人发现。这种机制不仅对赔案实现了有效的审核,还节省了商业保险在处理小额索赔时的管理费用。发生大额索赔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对骗保等行为的敏感性,都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4、投资管理。从日本、美国的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来看,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相互保险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有些甚至专门设立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负责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互助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加强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的问题,通过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客户资源。小额案件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客户对其存在补偿需求,因此是接触客户、维系客户的重要渠道。相互保险可以借助互助优势,将保险机制引入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小额案件。对同一风险,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风险,免赔额以下的小额损失则由相互保险承担。通过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在客户资源、风险数据上的合作,扩大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一般都会设有免赔额。另外,在车险奖惩系统NCD下,投保人为了获得下年度保费优惠,会选择自担小额损失不去索赔③,也相当于自愿承担了一个免赔额。但是小额损失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部分车商单独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小额损失维修服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有效介入小额案件的赔付,必将面临客户(尤其是低风险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利用相互保险对这些小额损失进行保障,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创新发展模式,需要警惕的是:相互保险如果脱离金融保险监管,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非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相互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但主要体现的是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缺乏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配套细则。
因此,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各项监管配套细则,才能推动相互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统一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都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对新型互助平台的监管也要与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的产生。坚持创新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极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保险的业务经营方式,所以对新型互助平台要创新监管手段,采取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规范互助平台发起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在经营、筹资、赔付等方面的透明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随着监管的逐渐完善,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和创新。
保险方面的论文:《试谈互联网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篇五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可以促进保险效率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很多因素制约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有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代理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代理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台完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代理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代理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基于互联网的中邮保险特色模式创新思考[J]。邮政研究,2014.
[2]张维发,朱艳。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迫在眉睫[J]。金融时报,2014.
[3]单佳峰。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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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25 16:3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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