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租赁合同电子版 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篇一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厂区位置、性能的基础上,乙方愿意租赁甲方的 厂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并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厂区坐落地址: 工业园。
第二条 乙方租赁甲方厂区包括场地 平方米,厂房 平方米,厂区布局情况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金:场地租金一年 万元(大写 万元),厂房租金一年 万元(大写 万元)。
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租厂区的用途:
第五条 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于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厂区第一年租金 元;其后于每年12月1日缴纳次年租金。
第六条 出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区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通知乙方,并保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厂区转租或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按时将出租厂区交给乙方。甲方保证出租厂区的正常使用,对厂房承担结构、防水的维修义务。若因乙方二次装修或人为损害,导致厂房出现质量等问题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除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擅自解约的,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采取一切措施收回出租之房屋,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及时缴纳。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所租用的厂区,不得擅自改变所租厂区的性质。乙方应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生产与消防安全管理,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对造成损毁的甲方厂房和设备设施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厂区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管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改变厂房的结构。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设施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4、租赁期间,除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乙方擅自解约的,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 。
第八条 保证条款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 年 月 日已向甲方交纳五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届满,乙方将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以原状归还甲方,甲方在收房后三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1、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2、乙方擅自转租的;
3、乙方损坏出租房屋内的装修及其它设施、设备,拒不照价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
4、乙方欠缴水电等费用及滞纳金或甲方因清理乙方遗留物品等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交齐全部费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厂区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十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所租厂区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欠缴水电等费用及滞纳金或甲方因清理乙方遗留物品等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讨。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给甲乙双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乙方对厂区的接收,视为对此厂区现状的认可。
第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 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出租厂区布局图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代表方: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电子版 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篇二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数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租金(大写)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惩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局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 天(月);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赞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交补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 承租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电子版 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篇三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农耕地承租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租范围:
二 承租期限:
三 承租费用:
四 承租用途:承租人对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农耕使用。
五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承包期间乙方对农耕地只有使用权,但无继承权。
2 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间将农耕地转租第三人。
3 农耕地只能用于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的土地用于进行违法经营。
4 在租赁期间,如遇租赁范围被征用或村集体使用,承租方只享受附着物赔偿或青苗补偿,其他待遇归出租人所有。
5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将继续承租,直到合同期满。
6 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的农耕地上的作物将无偿的交给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将赔偿乙方的所剩承租期限的承租费及农作物的经济赔偿。
7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权,除违法行为外。
8承租期限为一年一续签,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续签的,应在期满前20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继续续租进行答复,甲方同意续签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9在承租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在租赁期间,对农耕地的使用问题,只能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如乙方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其协商结果无效,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有权在承租期间解除合同:
1 乙方在承租期间进行违法事宜,甲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进行任何赔偿。
2 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擅自将土地转租他人的,合同自动解除。
3 甲乙双方因滋生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七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规责与双方的原因,使农耕地不适宜使用时,甲方应退回相应的租金。
八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附件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电子版 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篇四承租方: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车(牌号:__________)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__________车型:_____车况:_______________(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租车形式:
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月租金_____元(×30天),修车时间的租金按___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电子版 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篇五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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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4-12 19:24: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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