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年*月开始施行,我局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均依照此基准开展,并无调整处罚标准权限。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实现一类案件由“一把尺子”来规范,所有案卷均经市委纪委、市审计局、司法局抽查审阅。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在**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制定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规定一般处罚情形仅处以额度**%的罚款金额。
除此之外,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明确了“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种从轻处罚情形,规定从轻处罚情形仅处以额度**%的罚款金额。
(二)关于处罚内容不合理的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年*月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相比之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罚款金额更高。
其中,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一百零二条将原先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修改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的罚款”;第九十七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直接将原法条中“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内容中的“可以”删除。
这些法条的变化,意味着当前安全生产实施的是“发现即罚款”原则,即整改和罚款没有主辅之分,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需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号)以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均未有一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
因此,我局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并不存在处罚内容不合理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00: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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