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书记、镇长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报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扩大)会议,分析、部署、宣传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要深入一线开展1次以上督查。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和督促检查。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九)镇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一般事故认为有必要时,按规定启动本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
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赴事故现场。
(十)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担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本文发布于:2023-02-27 22:2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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