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改革的目标任务,涉及对象主要是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人员的整体转隶,并没有涉及纪委系统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调整。
但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全覆盖,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有必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调整派驻监督,改革完善派驻监察,构建协调统一高效的纪检监察系统。
一、派驻监督的由来和发展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派驻监督的党内法规依据来源于《党章》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
……”我们党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关陷于瘫痪,派驻机构也不复存在,党的十二大后,派驻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9**年*月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年*月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派驻纪检组长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班子,在班子里只是一票,根本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而且,党委工作部门一直没有实现监督全覆盖,一些行使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未能落实派驻监督。
按照现在对派驻监督的解读,派驻监督具有“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的权威是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组织优势。
派驻机构由纪委领导,对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这一组织优势使派驻机构监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解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驻”的优势体现在可以就近监督、深入监督等方面。
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有熟悉驻在部门或单位人员、工作情况等便利条件,有利于解决监督太远的难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派驻监督实践中,由于受到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工作职责职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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