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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27 19:20:50 阅读: 评论:0

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认识提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隐患消除。

三、整治范围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

四、整治内容(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

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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