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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汇报

更新时间:2023-02-27 18:57:05 阅读: 评论:0

关于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汇报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要转变思维,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价值和特点,结合当前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实践情况,注重提炼规则,提高质量,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加快建立数据库、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组织法》予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一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

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距离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过去九年时间,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特点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我们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以及特点。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具有补充性、指导性、规范性、复杂性,是社会发展也是司法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补充性当前我国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法律在适用中的冲突不断在增加,且有限的法律法规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问题,虽然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不断地修改法律,颁布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经验积累,需要时间进行,不会一蹴而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

指导性案例有效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随着国际关系的交流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开始相互交融,相互借鉴和参考已经成为司法趋势,类似于英美法判例制度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成文法有着重要的弥补作用。

(二)指导性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属性。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成文法的不足,检察官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的矛盾,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检察官仍然难以应对实践中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

20xx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应当参照”强调了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三)规范性我国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针对类似的案件事实,检察官和法官对证据认定和法律条文的主观理解各有不同,导致结果往往大有不同,近几年来屡现“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消弱了司法公信力。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幅度适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

通过指导性案例,对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情形适用相同的规则,有利于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行为。

也有利于防止和避免不同区域间出现的司法标准失衡问题。

另外,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对社会公众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四)复杂性

这一特点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大致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公益诉讼调查权等,这些权力统一在法律监督权这一根本职能之下。

相对于法院单纯行使审判权来说,其职权范围就显得宽泛复杂。

在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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