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设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干部群众认可;坚持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从×年到×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委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树立“四个意识”情况。
是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对党忠诚老实;是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不打折扣、不做取舍、不搞变通;是否牢固树立核心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领导核心地位;是否牢固树立看齐意识,坚决纠正不看齐、看不齐问题。
(二)领导班子凝聚力情况。
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是否存在独断专行、各自为政、不维护班子团结等问题。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
是否存在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不强,“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不到位,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等问题。
(四)选人用人情况。
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任人违规等问题。
(五)正风反腐情况。
考核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落实情况,正风反腐、开展巡察、实施问责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前完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自查。
对照市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当年建设政治生态情况和成效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委。
(二)组织考核。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组到区县和市直部门开展实地考察,通过述责述廉、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实问题等,了解被考核单位情况。
(三)第三方评估。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委托统计部门或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组织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上报的自查报告,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审定。
(五)沟通反馈。
市委向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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