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成果的逐步显现,为防止疫情出现反弹,保障疫情防控成果,我国的疫情防控已经呈现常态化趋势。
在常态化背景下,各种社会力量都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司法机关也应当参与其中,尤其检察机关更要借助法律监督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智慧。
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利开展能够有效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治理。
疫情防控的常态化趋势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检察工作如何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实现司法公证、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如何找到刑事检察工作在疫情防控当中的精准定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检察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一)刑事检察与疫情防控机制构建优化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权是关键所在。
2013年我国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的引入了检察建议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建议规定》),并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公布施行。
根据《建议规定》第五条规定,检察建议的类型中包括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将社会治理纳入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意味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将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种涉及疫情防控案件时,如果发现相关机关、单位或组织在疫情防控当中存在预防犯罪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管理漏洞和重大法律风险隐患;没有制定风险管控机制与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措施等情况,就可以针对上述具体问题提出相关检察建议。
例如2020年2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2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某足疗馆违反疫情防控通告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样能够促使相关国家关机、单位或组织完善其制度措施,达到查缺补漏,尤其是在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风险和弊端,促进全社会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完善。
(二)刑事检察与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多批涉疫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从疫情初期的以口罩、消毒用品、药品为对象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到最新公布的涉新冠疫苗犯罪案件,基本覆盖了涉及疫情防控的所有类型案件。
在全面疫情防控中,刑事检察共工作加强对涉疫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充分合理的,并且起到了较好的打击效果。
但是,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刑事司法打击涉疫犯罪的同时,也重视要保障人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充分的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涉疫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在侦查、审查、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当中,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存在忽视或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情形,刑事检察工作能够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对相关人员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与侵害,发挥了充分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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