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一)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
第三条 释义(一)本办法所称交流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到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进行交流,且交流期间其管理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不占接收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工作业绩、学习情况、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审批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培训管理部负责对交流人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接收单位(一)负责按照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交流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
(二)负责将交流人员建议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归档情况反馈至交流人员原单位。
第三章 综合考核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各接收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等。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由各接收单位将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建议得分、绩效归档建议(共分为A、B、C、D、E五档)以及基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建议结果反馈给交流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应用和兑现,兑现基数纳入原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在多个接收单位轮岗的交流人员,接收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分按实际交流月数分段计算;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原则上由主体接收单位进行打分,在主体接收单位交流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因岗位特殊性等因素无法实施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交流人员,其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依据接收单位或交流岗位层级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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