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表现为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和城乡关系。
第一阶段是1978-1984年,土地政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土地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基本均分到户,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是少量机动地、林地、园地和鱼塘等的发包和农户的承包费。
第二阶段是1984-2001年,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进一步限定了村集体机动地的使用,在这一阶段中,带给集体经济发展亮色的是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发展。
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收入来源不再依赖对集体所有的农地资源的利用和通过为农服务赚取利润,而是运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和城市外来资本合作兴办第二、第三产业。
这一阶段的乡镇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
1984-1988年,中国乡镇企业从606.5万个增加至1888.16万个,年均增加69.6%;职工人数由5208.1万人增加到9545.5万人;企业总产值从1709.9亿元增加至6495.66亿元,年均增长44.9%。
199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集体企业绝大多数转为民营。
集体企业改制之后,借助乡镇企业获得集体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也迅速下降。
由于当时乡镇企业本身在技术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的先天不足,在随后的政府宏观调控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乡镇企业的发展热潮迅速退去。
第三阶段是2001-2012年,加入WTO世贸经济组织之后,中国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和关税下调的优势,集体经济发展开始进入新的上升通道。
这一阶段中,另外一部分城郊地区和城中村借助征地补偿,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特别是北上广深等沿海发达地区开始整村拆迁甚至市场化运作物业经济和园区经济,入股园区企业等方式,为集体经济的保值增值提供了稳健安全的发展模式。
另一方面,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征地政策巨大的“剪刀差”,让很多农民征地之后成为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没有相应的经营性增产方式,为之后的可持续经济发展留下隐患。
第四阶段是2012-至今,政府对集体经济建设的推动力度加大,乡村振兴和扶贫攻坚协调的推进,政府直接的参与,开始撬动更多资源投向农林。
一是乡镇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开始增强。
如北京市探索的镇级统筹发展模式,由相关村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联合运作,以镇级土地联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进行集体土地开发。
镇域政府的权力、设计、绩效三者空前地互为推动,产生出新的活力。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土地开发试点范围扩大。
13个城市被纳入试点,试点实施主体由试点乡镇负责组建,即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以相应的村经济合作社为团体成员,组建乡镇土地股份联营专营公司,经营管理集体产业用地。
三是集体经济发展具有了再起飞的理论和政策基础。
习近平提出三权分置思想,中共中央出台了若干相关政策,推动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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