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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27 11:17:24 阅读: 评论:0

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办法

区政府:按照上级提出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结合我区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用地压力的实际,呼兰区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上应按照以下的办法开展执行。

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以管控促节约。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

对符合规划的用地项目要严格进行批前介入,能省则省,尽可能少用耕地,多占存量用地或未利用地。

一是严格实行项目用地批前预审制度,进一步提高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

招商部门在签订引进项目协议之前,国土部门提前介入,会同规划、发改等部门一起参与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用地面积预审,严格按照投资强度控制用地标准,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确保项目用地符合总体规划,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防止出现土地闲置或成本高投入的问题。

主要指标是: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公顷”、“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容积率大于1.0”、“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大于36%”、“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同生产公共等特殊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的规定制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并严格执行。

投资强度市区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以上。

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

对以住宅用地为主要用途的综合性用地,原则上整宗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限制规模,确需超规模出让的,必须确保住宅用地部分不超过限制规模,并明确各类用途面积或比例。

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0,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

二是对项目用地落实批中管控,把好审批关。

财政、审计、发改、招商、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核组对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前集体会审制度,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未来的产能等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供地。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

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项目竣工后由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对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是把好批后监管关。

根据供地项目建立全程跟踪信息卡和批后监管台账,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落实批后监管措施。

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招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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