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研人才,是指经县委同意,并统一授权,选派参加县委专项调研工作的四级主任科员(含)以上及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含)以上的干部。
第三条 调研人才的评选,遵循人才培养选拔培养使用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遵循从优选拔、宁缺毋滥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人员范围和选用程序第四条 调研人才由县委办公室按照德才兼备、择优评选的原则,从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县直国有企业单位选用一批调研人才组建人才库。
第五条 调研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三)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学习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和了解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热爱调研工作,调研作风扎实;(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调研人才主要从有关部门中优先选择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业务以及具备党建、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财会、审计、工程监管、项目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工作经验的四级主任科员(含)以上、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含)以上的干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推荐入库:(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二)近三年受到过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三)其他原因不宜推荐入库的。
第七条 县委办公室根据调研人才的专业特长,工作内容,按照项目建设、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多个领域进行分类,探索分类建立调研人才库,并按照县委调研工作安排,采取“一事一授权”的方式,随时从中选派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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