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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工协作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2-27 09:49:26 阅读: 评论:0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工协作的调研报告xxx自治区xx市纪委监委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室固定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

近期,xx市纪委监委围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工协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工协作的实践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后,xx市纪委监委制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常用文书文本等制度,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等方面的处置权限、办理流程、督办考核作出详细规定。

监督检查室立足监督定位,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及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审查调查室集中力量查办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协作联动方面,积极探索“委领导+委机关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的片组协作机制,定期由委领导主持召开片组工作会,安排部署协作联动工作,集中排查处置重大疑难问题线索。

在查办重点案件时,采取“一案一组”机制,有效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审查调查质效。

如,在查办xx石化公司信息化领域腐败案件时,由市纪委监委第x审查调查室牵头,抽调第x监督检查室及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区纪委监委干部与xx石化公司纪委成立联合审查调查组,采取“师徒结对”“以老带新”等方式,解决审查调查组业务能力不均衡的状况,提升整体办案能力。

再如,在领导体制上,同一领导既分管监督检查室又分管审查调查室,统筹推动两个部门有机贯通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

分工协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监督效能方面。

有的监督检查室承办的问题线索多依赖信访举报及巡察转交,线索来源单一,调动有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收集问题线索、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线索较少,通过自身监督发现问题线索能力较弱,不同程度存在不会用、用不好纪检监察建议书的问题。

有的审查调查部门在办案中虽然注重加强案件剖析和政治生态分析,但没有及时向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和分析材料,监督合力打了折扣。

线索处置方面。

监督检查室在对问题线索中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是先核实再移交,还是直接移交审查调查室,有时拿捏不定;审查调查室在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后发现仅涉及轻微违纪适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是否移交监督检查室、如何交接,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有的简单地认为,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第一、第二种形态,所以将一些不十分重要的问题线索未进行充分研判就移交给监督检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导致“一谈就没”“一函就了”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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