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书写、签名、注明申请日期并向党组织递交。
2、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见附件2)。
谈话记录内容应包括: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简要记录入党申请人的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今后努力方向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对入党申请人的总体看法;谈话人签名。
3、入党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积极分子培养阶段档案1、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件3)。
2、党支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记录。
听取党员、群众、群团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3、支委会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会议记录(见附件4)。
4、党支部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材料(见附件5)。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报告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查备案。
5、基层党委关于同意(不同意)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批复(见附件6)。
6、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存根(见附件7)。
基层党委审查中备案同意后,由党支部向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发放。
7、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件8)。
8、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
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并签署意见。
9、积极分子考察表(见附件9)。
党支部每半年就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如实记入《积极分子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阶段档案1、党小组讨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的会议记录。
记录党小组讨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情况的内容、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不设党小组的,由党支部讨论并记录。
2、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时会前征求意见记录(见附件10)。
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征求意见并记录。
3、支委会讨论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见附件11)。
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记录。
4、党支部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见附件12)。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委会研究情况、公示情况以及请示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备案。
5、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审查材料。
基层党委向公安部门、卫计部门征求意见,核实拟发展对象遵纪守法、遵守计划生育情况,并反馈给发展对象人选所在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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