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所处岗位、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重要性。
《党内监督条例》着眼于解决 “一把手”监督难题,把 “一把手”列为监督的重点。
纵观近年国内、省内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涉及 “一把手”的占比很大。
这些人位居“第一”,手握重权,往往因专横跋扈、为所欲为,利益熏心,淡忘宗旨,最终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
他们都有一个共性:思想上民主意识差,搞“家长制”,独揽大权,特权意识浓厚;财务管理上乱开支现象较为严重,“一支笔”审批难以体现公心;工作作风上搞形式主义,华而不实;干部选拔上任人唯亲,提拔裙带;生活上挥霍公款,追求享受,见利忘义。
反腐败的实践反复证明,凡是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走向腐败。
即使是原本德才兼备的人,当他的权力失去控制时,也完全有可能因私欲而腐败。
尽管各地在积极探索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但体制机制不能跟进,存在监督缺位、乏力等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
“一把手”常常掌管人、财、物以及职位、机会等重要资源的分配权。
这样就容易造成一些“一把手”以“老大”自居,自恃特殊,不能廉洁自律,不能自觉接受监督,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茬子。
班子成员怕沾上“不团结”之嫌,不愿说;中层干部怕影响进步,不敢说;群众觉得说了又没用,不如不说,这很容易使”一把手”成为“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
对监督的认识偏差,弱化了监督意识,就很难实施有效监督。
正如一些腐败的”一把手”所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对于我形同虚设。
”“官当到了我这一级,就无人监督了。
”
二是监督执行不力。
现在有的法规和制度过于原则,难以把握操作的尺度。
有些法规和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显得容量太小,使一些人有空可钻。
有的“一把手”对制度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使已有的监督法规和制度形同虚设。
监督滞后,问题不是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而是事后发现和查处,没有做到事前、事中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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