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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27 08:19:54 阅读: 评论:0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部署,进一步树牢党员干部及一般员工廉洁意识,弘扬严实作风,将监督触角向“八小时以外”延伸,管好八小时以外生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部全体党员、干部和一般员工。

党员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干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其他为一般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倒班轮休、节假日休息、工作日八小时以外、挂职交流、培训学习等。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四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内容:1.是否讲党性讲规矩,时刻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有无在各种社交场合发表不良言行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2.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行为;3.是否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4.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和宴请,以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6.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行为;7.是否存在黄、赌、毒行为;8.是否存生产工作期间组织或参与酗酒行为;9.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等非法活动;10.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11.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12.是否组织参加宗教信仰、邪教组织、黑恶势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13.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14.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15.是否存在造谣传谣、诬告陷害,损害*或他人的权益、名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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