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以上上年度职工医保征收总额的8.6%作为当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预算总额,用于门诊统筹支出。
第五条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普通门诊实行市级统筹,按照“总额控制、按月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结算。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六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
第七条完善配套政策机制。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结合门诊统筹,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充分发挥保障功能。
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xx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63%、58%、53%。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xx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不纳入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和补充险的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第九条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属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第十条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一致,享受待遇的职工需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一条xx市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须及时将参保人员就诊信息上传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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