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全面覆盖、化解及时有效,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调解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作用更加凸显,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工作措施(一)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排查矛盾纠纷。
坚持防范在先,织密排查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广泛收集风险信息,准确把控纠纷苗头,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制定“日排查日报告、周研判周交办,月总结月讲评”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对调解时限、责任、措施明确到位,做到“应调尽调”。
(二)健全化解体系,深入调处矛盾纠纷。
进一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统筹调解资源,协调运用公证、律师、法律工作者、行业性专业人员等法律服务资源,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合力攻坚化解,拓宽新型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对不适合调解或多次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做好相关法律政策解读,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推广“智慧调解”系统及“帮忙有一套”调解小程序的使用,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摸排化解。
(三)主动开展回访,巩固调解工作成果。
对已调成或未调解成的纠纷一律进行回访,做到“应访尽访”。
回访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协议履行的隐患及协议未能全部履行的具体原因,分析研究对策。
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行为有无反常,以及其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
在回访过程中要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听取群众意见与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提高调解质效,巩固调解成果。
(四)夯实调解基础,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吸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融合发展。
加强公安派出所辅警、警务助理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现“警调对接”全覆盖。
落实专职调解员“3212”配备标准,优化队伍结构,推进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激发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
二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加强驻镇涉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鼓励支持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各司法所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工作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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