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需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下,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必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
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报集团同意后由子公司任命,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一)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二)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三)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四)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综合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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