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机关党支部的任务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抓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二章党支部工作第四条年初制定机关党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条定期组织理论学习。
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温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制度。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
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开展1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研判,分析党员干部思想动态。
协助党组做好机关政治生态分析,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条常态化开展“三服务”活动,坚持和完善与联系村(社)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参与城乡社会治理,深化机关党员进村居、进社区、进企业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
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时如实发表、提供党支部意见。
第十条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三章组织生活会第十一条党支部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十三条坚持党性原则。
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民主评议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十五条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支部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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