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二章 实施原则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第七条 实施对象(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
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提醒(一)实施情形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考察、各类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党组织建设等工作中,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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