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决策。
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政府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以及“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上,每位成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组之上。
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求同存异,增进团结,树立全局观念,警惕和反对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倾向,不得因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搞无原则纠纷。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
具体议事范围为:(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需要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五)局系统日常财务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以及工程领域重大项目支出3万元(含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局系统拟授予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决定事项;(七)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发展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八)统战、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九)审议部门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民政事业长远发展规划等;(十)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上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且执行方法十分明确的问题,可不列入议事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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