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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6 18:05:44 阅读: 评论:0

xx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重预防的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重点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宣传贯彻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苗头性问题进行教育、告诫。

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讲清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阐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以及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纠正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廉政谈心分为定期谈心和适时谈心。

定期谈心每年进行一次;适时谈心通过随时的提醒,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

诫勉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

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心:(一)征求本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建议的;(二)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三)涉及重要建设项目或重大资金管理项目的,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四)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尚未构成违纪的;(五)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六)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教育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违反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廉洁从政要求的;(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的;(七)组织上认为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组织分工:廉政谈心、诫勉谈话由局办公室承办实施。

局班子成员由局长主谈,股级以下干部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局长直接主谈,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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