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
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纪委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列席相关议题。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五)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动用5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八)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方案;工程变更中,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
(九)矿业权出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招、拍、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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