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轮常规巡察前一个月,县委巡察办主动与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接,了解近期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予重点关注的部门单位,作为常规巡察的目标参考;每年5月、11月,主动与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接,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等情况,作为专项巡察的目标参考。
二是巡前全面通报情况。
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结束后、集中进驻前,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发函,由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分别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巡察组组长与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单独沟通,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县纪委监委相关部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及时向巡察办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选派干部参加巡察。
每轮的巡察单位确定后,巡察办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用人计划,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协调组织部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巡察。
每个巡察组选派1名纪检监察干部,主要参与重要问题、线索的了解以及重要谈话等,其中对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巡察,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一名副组长参加,到镇街开展巡察,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派一名副主任参加。
二、加强巡中协作配合,贯通运用监督手段一是协助开展信息查询。
巡察组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巡察办自行或商请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巡察组到相关单位现场查询。
巡察组提出拟抽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巡察组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进行核查。
二是共同督促边巡边改。
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经巡察办把关后,巡察组及早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
巡察办及时将立行立改建议通报党风政风监督室,由其分别协调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三是建立问题线索会商研判机制。
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分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和巡察办主任组成的问题线索会商小组。
每个单位巡察进驻结束前5天,巡察组将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办审核后,集中提交会商小组,按照立案标准,对问题线索定性是否准确、分类处置意见是否科学、支撑材料是否确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逐一审定。
经认定构不成问题线索的,交由相关巡察组按信访举报件进行处理,或移交被巡察单位进行整改;分类处置建议不恰当的,交由相关巡察组进行调整;支撑材料不确凿的,交由相关巡察组进行进一步了解。
四是问题线索提前介入。
巡察期间,对发现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非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重大问题线索,经会商研判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巡察组通过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前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3-02-23 06:4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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