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论断振聋发聩,使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进一步认识到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的极其重要性,更加自觉地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改革、创新、健全和完善。
狭义的党内领导制度是指党的领导工作与活动的规则和程序,是党的组织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它对党的领导机关的产生、构成形式及其相互关系,领导机关的权限、活动程序、工作指导原则以及领导体制、领导机制、领导干部设置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一、党的领导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也是党的领导制度的根本原则。
从建党开始,党就设计和确定了初步的组织结构。
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党的组织逐步壮大,到1927年党的五大时,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级。
之后,逐步改进完善,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从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到基层组织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把数千万党员组织得井井有条,无一疏漏。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形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领导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时期。
马克思、恩格斯是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创始人。
他们虽然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但提出了以民主和集中相结合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的思想,对党内民主和集中作了许多论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 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
针对无政府主义者所宣扬的“个人绝对自由”的错误观点,恩格斯指出:“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
”“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 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反过来说,难道我们没有理由责备公社把这个权威用得太少了吗?”[2]他们既反对只要集中、独裁,不要民主的密谋集团的“集中制”,又反对不要集中统一,只要个人意志的“自治制”。
列宁在领导俄国共产党的实践中,最初强调的是“集中制”。
后来接受了欧洲著名革命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意见,在1905年将“集中制”的概念更改为“民主集中制”。
1906年俄共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正式确立为俄共的建党原则。
1920年7月,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的报告中,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重要条件。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对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指导下成立的时候,理所当然地接受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但那时还没有正式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党最早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为党的指导原则,是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此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都确定以民主集中制为党的组织原则。
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概括:“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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