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至1949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的28年,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纵观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形成和演进的历程,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旧税制的反抗,也有指导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新税制建设的实践;既有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经验,也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税负失当的教训,从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最终为制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坚决反对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
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
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的所得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政策也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的税制建设中得以体现:一方面,继续坚决主张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土地税和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
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由于某些“左倾”政策的影响,有些经济、税收政策也比较“左”,如地主的土地一律没收,富农和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偏重等。
中共中央和中国工农红军到达陕北以后,为了发展抗日统一民族战线,迅速调整了对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经济、税收政策。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
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比较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无法保证红色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
所以,红色政权必须继续制定自己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另行开辟财源。
因此,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和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第一,继续坚持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主张,同时允许在执行中特别是在新解放区适当灵活掌握,即“在无更好办法之时暂时照旧法(指国民党政府的税法——作者注)征税,惟苛杂应酌量减轻。
”第二,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配合减租减息等政策的实施,逐步改变了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提出“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需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适当减轻了地主和资本家的税收负担。
同时,继续关注减轻农民的税负问题。
第三,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开展广泛的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增加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开支,解决财政困难。
此外,以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的方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抗日经费,并逐步取消了打土豪的做法。
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事委员会书记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实行新的战时财政经济政策,
在有钱出钱的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用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征募救国公债、救国公粮,并发动人民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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