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
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
二、前置条件(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一)战略管控方面
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的。
本文发布于:2023-02-22 22:4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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