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同时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尚未根本扭转。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坚持整体与局部相协调,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
坚持效率与均衡并重,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协调。
坚持公平与包容相融合,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统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党建引领与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相结合,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共同创造美好环境。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减排扎实推进,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一)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
建立健全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城市比较优势,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边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重大风险防控相结合的空间格局。
统筹区域、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住房建设,与人口构成、产业结构相适应。
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建立功能完善、衔接紧密、保障有力的城市群综合立体交通等现代化设施网络体系。
(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
建立分层次、分区域协调管控机制,以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合理确定城市人口、用水、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密度和强度。
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
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
大力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城市韧性。
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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