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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2 15:35:53 阅读: 评论:0

x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机关相关科室、各校园:为提高教育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和市、县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承诺的对象(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三)各类教育许可类校外培训机构。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包括:(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一)承诺确定。

《信用承诺书》由县教委相关科室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进一步明确、细化具体的承诺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

县教委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

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县教委相关科室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

县教委相关科室统一向社会发布本次申请项目等事项相关人员签订信用承诺的情况,公布批办的民办学校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情况。

(五)信用应用。

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

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国家和市、县有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措施。

相关科室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人,组织制订和完善《信用承诺书》,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诚实守信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加强宣传引导。

县教委相关科室要开展经常性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

要定期组织批办的各类民办学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信用管理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

(三)加强督导考核。

要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各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特此通知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信用承诺书(参考文本)2.民办学校信用承诺书(参考文本)3.教育许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承诺书(参考文本)

4.申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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