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 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2名。
根据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 5 人。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 5 年;(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社区),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未当选的业委会候选人为替补委员,如有缺额,自动增补。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规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本文发布于:2023-02-22 13:3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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