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xx街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审计报告公示(20xx.x.11-20xx.x.25)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全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x审〔20xx〕109号)文件规定进行村(居)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公示。
二、选民登记(2021年x月4号)1、登记对象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计算村(居)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社区)村(居)委会选举日为准;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为准)的村(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长期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二)户籍在本村(社区),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接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居)民;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选民名单:(一)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确认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同时,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这类情况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三)不能行使选举权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
(四)现役、在校大中专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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