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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02-22 11:46:39 阅读: 评论:0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xx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

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二)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三)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

省发展改革委要紧密跟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xx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

xx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xx市发展改革委。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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