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坚持全覆盖、保基本。
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
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养老金占GDP比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第二、三支柱比重太少。
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是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财富储备的核心资产,因为养老金第一支柱在中国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现收现付制,而第二、三支柱才是积累养老金资产的主要载体。
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要靠科学的制度设计和配套的财税政策两方面发力。
从制度设计上讲,第二支柱要最大限度扩大参与率,引入“自动加入”机制,取消雇主缴费归属期,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扩大投资范围。
此外,第三支柱试点已x年多,应尽快公布升级版的第三支柱设计,提高税优比例,简化个税抵扣手续,完善产品线,使之覆盖保险、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应打通第二、三支柱之间的通道,实现双赢。
企业年金已经运行xx年,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从财税配套改革上讲,首先应建立养老金友好型个税制度,坚持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
其次,xxxx年我国成功实现了分项所得税制向个人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改革还应继续,最终应以家庭总收入为单位进行年终汇算清缴,这是带动家庭成员参与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重要举措。
加快“长护险”制度顶层设计“长护险”功能应定位为“长期照护”,淡化“医疗护理”。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xxxx〕xx号)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海沿用该概念。
通过x年多需求评估和服务对接实践,我们感到“长期护理保险”的本质内涵应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刚需,既区别于“医疗护理”,又不同于“类家政服务”。
为此,定名为“长期照护保险”更为妥当。
强化独立险种的设计理念,明晰明确功能定位。
基于目前“长护险”资金“出身”于医保的情况,在政策设计上,要厘清其与医疗的关系;在服务项目上,要考虑生活照护需求,避免形成“第二医疗保险”误区。
本文发布于:2023-02-22 08:4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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