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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

更新时间:2023-02-22 07:37:26 阅读: 评论:0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近年来,中央纪律一直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x省x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一、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一)内部分工协作情况。

一是优化职能分工。

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

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制。

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

二是规范线索移送。

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

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审批监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

精细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

案件审理部门通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外协作配合情况。

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高效运转。

一是畅通信息渠道。

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

二是建立协查机制。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

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其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承办部门。

三是完善法法衔接。

对涉刑案件采取“一程序、双立案、全案审、分项处理”的工作方式,确保党纪政务处分与移送司法要求相互贯通衔接。

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会商、协调等工作,协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做好补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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