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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两高项目通知汇编(6篇)

更新时间:2023-02-22 06:49:23 阅读: 评论:0

关于遏制两高项目通知汇编(6篇)

目录1.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2.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73.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165.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286.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3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文材料: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

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

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

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

“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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